(2015)莱中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曰芳与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许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宋曰芳,许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再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茂祥,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波,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曰芳。委托代理人:宋振明,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鹏。上诉人宋曰芳与上诉人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许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莱芜市颜庄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7元,上诉人宋曰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9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农泽审 判 员 亓雪飞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时阿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