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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红姣与黄绍华、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姣,黄绍华,黄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陈红姣,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黄绍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黄玉兰,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姣诉被告黄绍华、被告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