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红姣与黄绍华、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姣,黄绍华,黄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陈红姣,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黄绍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黄玉兰,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姣诉被告黄绍华、被告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