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粉霞、袁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粉霞,袁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098号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XX。委托代理人于XX。被告洪粉霞,女,汉族,居民。被告袁红军,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粉霞、袁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嵇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