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优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燕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优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燕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杭州优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0号4幢5层508室。法定代表人:陈程。委托代理人: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梅,原告杭州优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燕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优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