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李某,三三零二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东雪、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甲,三三零二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颜新华,石家庄市桥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邢书先,三三零二工厂退休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邢某乙。被告自2002年起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稳定后,曾多次复发,已被认定为××。原告曾于2014年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四、原告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一次差点将原告从九楼扔下,双方自2014年11月分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118号2栋1单元904号房屋一套。四、被告称,2014年11月因原告提出离婚,刺激了被告,被告打了原告,平时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好,现被告患有××,需要原告照顾,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20年,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来之不易,均应当珍惜。虽然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病情稳定时生活能够自理,不属于久治不愈的情形。原告常年照顾被告,付出很多辛苦,被告应当体谅原告,尽到力所能及的家庭责任。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本院予以批评教育,望其今后改正。除此之外,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且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满二年,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欣书记员 董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