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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亚芹、孙卫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亚芹,孙卫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9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邸小军,系黄岭子镇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李亚芹,女,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卫仁,男,1957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李亚芹丈夫)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亚芹、孙卫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亚芹、孙卫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