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40分在家事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闫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闫某予以签收。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