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国富与胡立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富,胡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富。被执行人胡立新。本院在执行张国富与胡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国富与被执行人胡立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国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民一终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