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先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李先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23号原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北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0927-0。法定代表人钟小明,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安艳,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友,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XX,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培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