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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建友与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友,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友,男,1953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建友借款270000元;2、执行费5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周建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