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彭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职业。2014年11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武汉市汉阳区一无名游戏机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身上搜出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25包、塑料袋装混装毒品1包(内含白色晶体颗粒物品及塑料管装白色晶体颗粒物毒品20包)、塑料袋装灰白色粉末物毒品2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红色片剂、白色晶体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6.32克、灰白色粉末为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9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情况说明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6.32克,海洛因数量为0.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