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叶六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叶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48号罪犯李叶六,重庆市涪陵区人,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涪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叶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赔偿五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叶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李叶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三次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叶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叶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叶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