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昂民初字第75号原告谷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晶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某诉称:谷某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在昂昂溪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男方欠女方人民币5.7万元整,于2013年末开始偿还,每年偿还1万元,于2018年末全部还清”。王某某于2013年末偿还了7000.00元,剩余欠款经催要后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2014年所欠的1万元欠款及3个月的滞纳金300.00元(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每月按照1%的标准计算)。被告王某某答辩称:不同意偿还欠款。《离婚协议书》中谷某某隐瞒了财产,谷某某将9.3万元的存款放贷,所得利息13,950.00元,在离婚时并没有提及;夫妻共同的家电及家具价值10,900.00元被谷某某拉走;离婚后,双方在一起同居了7个月,这7个月的工资及取暖费32,800.00元也给谷某某拿走了,每个月仅留下500.00的生活费,上述钱款共计57,650.00元,足以抵消债务。另外,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滞纳金的约定,所以对于谷某某要求的滞纳金300.00元也不同意给付。原告谷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证明王某某与谷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在昂昂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男方欠女方人民币5.7万元整,于2013年年末前开始偿还,每年偿还1万元,于2018年末全部还清”。被告王某某认为,上述离婚协议是在极为生气的情况下签字的,对其内容并不明确。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及一份“财产说明”,证明王某某与谷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感情状况及财产情况。另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张借条,证明王某某现在的生活困难。经审理查明:谷某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在昂昂溪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1、位于某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双方作价22万元)归王某某所有;2、存款9.3万元归谷某某所有;3、王某某另行给付谷某某房屋折价款5.7万元。双方离婚后,王某某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于2013年末向谷某某支付了房屋折价款700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前调查及当庭自认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谷某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在昂昂溪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昂昂溪区民政局登记备案,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认定;王某某离婚后将原夫妻共有房屋更名为自己单独所有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其行为说明王某某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实际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又于2013年末向谷某某支付了房屋折价款7000.00元,说明王某某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认识清楚,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于王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王某某在庭审时提出的“谷某某将9.3万元的存款放贷,所得利息13,950.00元;夫妻共同的家电及家具价值10,900.00元离婚后被谷某某拉走;离婚后,双方在一起同居了7个月,这7个月的工资及取暖费共计32,800.00元也被谷某某拿走了,每个月仅留下500.00的生活费”的答辩意见,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谷某某提出的,要求王某某支付2014年欠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债务的延迟履行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谷某某提出的,要求王某某给付300.00元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谷某某欠款1万元;二、驳回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影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