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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俊抱与被告付思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抱,付思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孙俊抱,男。被告:付思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抱与被告付思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