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俊抱与被告付思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抱,付思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孙俊抱,男。被告:付思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抱与被告付思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