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88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兰高,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