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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88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兰高,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