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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宗会诉被告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郑宗会,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姜旺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华、邓旭,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宗会诉被告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宗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宗会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宗会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欣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