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利华、唐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利华,唐雪,张薇,陈言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商初字第308号原告: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宋华年,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印民,经理。被告:唐利华被告:唐雪被告:张薇被告:陈言报原告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利华、唐雪、张薇、陈言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德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华年、被告唐利华和陈言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雪、张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借款人)唐雪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0716024,向唐雪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4个多月,约定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被告唐利华、张薇、陈言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该笔贷款已逾期两个多月,并且被告唐雪已涉嫌法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雪偿还原告借款20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唐利华、张薇、陈言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利华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陈言报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关于我担保责任的问题,我的工资被冻结了,我认为我的工资属于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应当让我的家属知情。我签担保协议的时候,原告方没有履行提醒我的义务。出示工资证明的时候,我问原告让我提供什么样的证明,原告说随便出个证明就行,稍微有点草率。我认为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我的担保是无效的。被告唐雪、张薇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唐雪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唐雪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利率11‰,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借款合同还约定如被告唐雪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原告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50%)。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唐利华、张薇、陈言报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唐雪发放了20万元贷款,被告唐雪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11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唐雪未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的义务,另三被告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15年2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唐雪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唐利华、张薇、陈言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诉讼请求中的罚息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要求被告在借款到期之日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0%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四被告签订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唐雪发放贷款后,被告唐雪在借款到期后仍未返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利华、张薇、陈言报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唐雪追偿。被告唐雪、张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1‰计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并自2014年1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16.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唐利华、张薇、陈言报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收取367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时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