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8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XX与深圳市特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深圳市特比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825-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特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18。法定代表人XXX。关于XX诉深圳市特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3]1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深圳市特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特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特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35425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