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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彭浩、称等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立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彭浩,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公民身份号码:×××6537。委托代理人孙家印,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称,自诉人与被告人黄丽红于2009年7月通过QQ聊天相识,之后两人保持同居关系,并于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份,自诉人去浙江打工,被告人黄丽红趁自诉人外出期间,与被告人张小林合谋霸占自诉人财产。在被告人张小林的提议、教唆和亲自操作下,被告人黄丽红将自已管理的、自诉人于2012年7月以个人婚前资金于婚前购买的丰田系列粤S×××××轿车,通过“东莞市永业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二手车行私自过户到被告人黄丽红名下(车牌号:粤S×××××)。随后,在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张小林在被告人黄丽红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签署所有资料,将该轿车以63800元卖与“东莞市兴顺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该公司再将该车卖与秦德亮(车牌号:粤S×××××)。被告人XX轩,系东莞市兴顺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事发后,自诉人虽经多方追讨,三被告人至今拒不返还。自诉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被告人黄丽红与自诉人彭浩系夫妻关系,即使案涉车辆系自诉人彭浩婚前购买,在双方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人黄丽红作为自诉人彭浩的���偶,其对案涉车辆也有权管理和使用。其对案涉车辆的控制,性质上不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故,被告人黄丽红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二、三的行为也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基础。经说服自诉人拒不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斌审 判 员  钟丽丽代理审判员  黄小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钟妙如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