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审 判 员 刘东生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