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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杨静、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杨静,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慧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银行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李斌,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杨静、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曲梅、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刘 翔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