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与杨君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杨君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君功,男,l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上诉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君功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章民初字第3704-1号民事裁定,驳回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章丘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杨君功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涉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为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杨君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24日,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与杨君功签订一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将长安欣苑6号楼水电、暖气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杨君功进行施工。现杨君功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山东省章丘市,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杨君功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