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蔡子清与李茂华、李运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茂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子清。原审被告李运贵。上诉人李茂华因与被上诉人蔡子清、原审被告李运贵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046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蔡子清提交法院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可以证实2011年至2013年,蔡子清按照原审被告李运贵的要求,从工商银行转账至李运贵个人银行账户上。本案证据证实主要借款的汇出银行为工商银行长沙紫薇路支行和长沙全通支行,且上述支行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茂华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