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西波与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波,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700号原告:王西波。被告: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波与被告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王西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