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杨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589号申请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乌江路笑石园旁。负责人郑琦,站长。被执行人杨健。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被执行人杨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90.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790.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