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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三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连群与田小宝、颜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连群,田小宝,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姚连群。被执行人田小宝。被执行人颜飞。申请执行人姚连群与被执行人田小宝、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800000元,已执行1300元,尚欠7987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释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