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与朱亚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朱亚萍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郭炯光,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华,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亚萍,女,汉族,1942年2月5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永辉,系被告的儿子。原告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诉被告朱亚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小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因车祸外伤后神智迷糊约16小时到原告处进行抢救治疗,后经原告积极强求和治疗,被告已经病情稳定。被告住院期间,至今仍有286017.83元医疗费尚未结算。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医疗费286017.83元(截至2014年12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退给原告。被告朱亚萍辩称:确认原告诉请的医疗费金额,但目前支付医疗费存在困难。被告可以在交通事故纠纷获得赔偿后再支付原告。另外,在执行困难是,也可以通过道路事故救济基金后再支付原告医疗费。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在东莞市沙田镇横流达到笑笑影楼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原告处治疗。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已经病情稳定。被告住院期间仍有286017.83元医疗费尚未结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社保结算打印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286017.8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亚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286017.8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95元,由被告朱亚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秀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