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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尹壮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张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张彬,尹壮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工艺街。负责人:张延桂,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延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彬。委托代理人:左文臣,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壮志。委托代理人:张一督,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永华,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张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张彬。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郭依静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笑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