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士发与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士发,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许士发,男,汉族,1951年11月16日生,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75096805-3。法定代表人朱光,该局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谢芸,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华,该局法律顾问。原告许士发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许士发��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士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士发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士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士发负担。审 判 长 袁 州审 判 员 任金阳人民陪审员 柏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