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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肖某甲,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伍国钊、吴敬贤。被告:王某,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原告肖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颖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敬贤,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20多年。但近年来,被告脾气越来越差,经常为一些琐事就大发雷霆,对原告又闹又骂,弄得原告身心俱疲。原告为家庭在外拼搏,家原本是最温暖的避风港,但原告在家没有得到被告半点的关心、呵护,换来的只有冷言冷语及无休止的取闹。原告为维持这段婚姻,一直对被告忍让,并通过亲戚朋友等想方设法希望挽回,但被告却变本加厉,弄得家庭永无宁日。原被告从2005年6月至今一直分居,现夫妻间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诉状上写的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无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非常爱原告。原告在2007年胆结石住院,我走路去照顾他,当他腰部发生病痛时,我为他熬药、一直照顾他。我一直很爱原告,我与原告的父母及亲人都相处得很好。2008年,原告的哥哥脑溢血住院,都是我一直在照顾他,说明我对原告是非常有感情的,感情非常深。原告如果出差回老家,会带东西回老家。双方一直在家里住,没有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肖某乙。双方婚后缺乏理解、沟通,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其表示今后将会尊重原告,理解原告。原告在庭审中称其自2014年12月起搬到办公室住,与被告彼此分居,被告予以否认,称双方没有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婚后没有注意夫妻感情的继续培养,相互之间缺乏理解、沟通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多一些沟通、关心和理解,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摒除离念,双方相互沟通,多关心对方和家庭,做到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坦诚相对,倾心相待,夫妻感情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肖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