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与罗明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罗明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南大道龙凤家园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6010-8。法定代表人李书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军,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诉被告罗明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左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邦盛运输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