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宫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