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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其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辉胜、蔡清沙,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伯锋,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刘志胜、卜永法,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76元,减半收取5288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刘青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