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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恒熙与被告陶建华、深圳市御龙皇家都会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熙,陶某华,深圳市御龙皇家都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李某熙,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一陶某华,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漯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二深圳市御龙皇家都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陶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熙与被告陶某华、深圳市御龙皇家都会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88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184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喻潇潇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