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佟鲲鹏诉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鲲鹏,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佟鲲鹏,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西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8********。被告:张斌,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全胜街二胡同**号附*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67********。原告佟鲲鹏诉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卢新言、张幸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鲲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佟鲲鹏诉称:2014年6月11日,被告借原告款50000元,期限为6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斌未进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证原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认证原则,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庭审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6月11日,被告张斌借原告佟鲲鹏现金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条内容为:“今借佟鲲鹏现金伍万元整(50000.0元整)、时间:2014年6月11日-2014年12月10日、借款人:张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被告因此形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起诉被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斌返还原告佟鲲鹏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卢新言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