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亚荣与新昌县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陈英南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414号原告:王亚荣。被告:新昌县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董余村。法定代表人:潘才兵。被告:陈英南。被告:潘才兵。被告:蒋思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荣诉被告新昌县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陈英南、潘才兵、蒋思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亚荣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