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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叶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叶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李松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国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秀芹,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松林与被告叶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松林及委托代理人李亚琴、被告叶国荣委托代理人赵秀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松林诉称,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4000元,当时讲只用一天,第二天就偿还给原告。可被告却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被告叶国荣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所谓的借款是原告与被告对象之间因古董业务出现的金钱往来,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叶国荣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资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有录音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向原告借取的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松林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