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行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丁庆南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合行监字第00012号丁庆南:你因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4)合行终字第00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请再审称:你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局送达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告知单》,明确告知合肥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2014年1月13日下发的《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确认表》批准你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剥夺了你二级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导致经办机构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两级法院隐瞒事实,规避诉讼主体,实施暗箱操作,判决不公。请求:(一)确认人社局拒不支付伤残军人工伤保险待遇违法;撤销(2014)蜀行初字第023号行政判决、(2014)合行终字第00211号行政判决;(二)恢复二级伤残等级,判决行政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514.5元、14个月的生活护理费31612元(截止2015年2月底,月支付2258元)。你起诉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作出的空白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合肥市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判令被告重新确认并明确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市人社局陈述称:其依据《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依法作出确认丁庆南为老工伤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丁庆南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审查认为:你系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1958年因公受伤。市人社局根据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交的申请及申报材料,审核批准你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依法履行了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人员所作的技术性鉴定结论。你虽然是老工伤,因未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你提供的相关证件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不能等同于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加之你所在单位在提出将你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时,也未按照《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人社局在你的《合肥市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中未填写你的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行为并无不当。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支付,与老工伤纳入社保统筹的确认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判确认你要求支付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正确。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驳回丁庆南的再审申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