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元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元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元霞,女。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元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良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元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胡元霞在本区纸坊街道东湖村瑞金商务酒店8603号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彭某贩卖7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接着彭某在该宾馆8601号房间内吸食,后被公安人员清查时发现,从彭某处扣押了余下的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部分甲基苯丙胺粉末。次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该酒店8603号房间将被告人胡元霞抓获,在房间内查获4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2小袋甲基苯丙胺粉末。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4.78克。另查明,公安人员对查获的上述毒品及毒资人民币340元均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元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决定及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元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元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元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二、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的毒资人民币3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