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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伟华与被告张卫东、申丹丹、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华,张卫东,申丹丹,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4-1号原告胡伟华,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卫东,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申丹丹,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华与被告张卫东、申丹丹、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卫东、申丹丹、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胡伟华自愿用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凯旋路东侧一间私有房屋【房产证号:商市房权证(2003)字第C0076**号】、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侧一间门面【房产证号:商市房权证(2005)字第C0175**号】、位于商永路东侧住宅土地【土地证号:商国用(2001)字第0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卫东、申丹丹、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胡伟华用于担保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凯旋路东侧一间私有房屋【房产证号:商市房权证(2003)字第C0076**号】、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侧一间门面【房产证号:商市房权证(2005)字第C0175**号】、位于商永路东侧住宅土地【土地证号:商国用(2001)字第0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