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孙善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孙善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张淑芳,住德惠市。被告孙善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孙善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芳于2015年4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