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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孙善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孙善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张淑芳,住德惠市。被告孙善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孙善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芳于2015年4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