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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房产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彤,石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07-1号申请执行人,陈思彤,女,1973年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石培成,男,1959年生,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陈思彤诉石培成离婚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广西省北海市站北路9号“北海.国际新城”3幢2单元XXX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142XX、0142XX号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思彤名下。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艾益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