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陈某,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龙虎强,男,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