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陈某,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龙虎强,男,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