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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某某,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阿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