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孙志磊抢劫罪,孙志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978号罪犯孙志磊,唐山市丰南区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丰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志磊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孙志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记表扬6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2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功、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志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志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作宝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