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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呈楠与罗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呈楠,罗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宋呈楠,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罗世平,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宋呈楠诉被告罗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呈楠、被告罗世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呈楠诉称:被告与原告爱人是同学,关系一直不错。自2011年起,被告以承包全椒县看守所工程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147600元,利息23000元,被告出具有欠条两张。23000元的利息答应2014年2月底付清,如果不付就支付利息,并注明月息1.8%。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还款20000元,2015年2月17日还款20000元,余欠借款本息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且态度非常恶劣,原告无法,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600元,并自2014年2月8日起按月息1.8%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宋呈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罗世平出具的借条、欠条各一张,金额分别为147600元、23000元,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706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1.8%。罗世平辩称:我欠原告宋呈楠170600元事实,其中23000元是利息,利息不应该再计算利息。此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应当作为本金扣除。现在被告比较困难,原告要求支付利息,被告没有能力承担。罗世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宋呈楠的收条及转账凭单各一张,证明被告已经还款40000元。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四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双方当事人也相互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罗世平为承建工程需要,陆续从宋呈楠处借款,期间也陆续归还部分借款本息。2014年2月8日,双方结算,罗世平尚欠宋呈楠借款本金147600元、利息23000元,罗世平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张。同时,在147600元的借条上约定月利率为1.8%,未约定还款期限;在23000元利息条据上注明“月底付清,否则按息1.8%”。2014年12月26日、2015年2月17日,罗世平两次共计还款40000元。余欠借款本息,宋呈楠多次向罗世平催要未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世平从宋呈楠处借款,有罗世平出具的借据附卷佐证,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罗世平应当偿还宋呈楠借款本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故宋呈楠要求2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罗世平辩称,其还款40000元应当作为本金扣除以及不支付借款利息,因其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呈楠借款本金14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还款时扣除罗世平已付款40000元);二、被告罗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呈楠借款利息23000元;三、驳回原告宋呈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29元,原告宋呈楠负担429元,被告罗世平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梅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