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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周福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6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吉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周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炳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