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刘广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爱世,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和民,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芳,系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瑞霞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柳宗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