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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诗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诗文,曾用名黄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诗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诗文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定马林场生活区2栋2单元02室覃某的家里,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获款100元,随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黄诗文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及待售的四小包净重4.9克的甲基苯丙胺。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诗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诗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诗文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定马林场生活区2栋2单元02室覃某的家里,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韦某甲(代黄某乙),后由韦某甲交给黄某乙共同吸食,其和覃某等人在另一房间吸食,随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黄诗文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及待售的四小包净重4.9克的疑似毒品颗粒物;并从覃某家中查获吸毒工具两套。经百色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颗粒物和吸毒工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黄诗文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违法案件询问时如实供述其贩毒的事实;被告人黄诗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抓获照片,检查笔录,扣押、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缴毒资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覃某、韦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韦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诗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诗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诗文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诗文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违法案件询问时如实供述其贩毒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黄诗文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诗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李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黄春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