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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居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必彬,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2013年9月李某乙不幸夭折。婚初原、被告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加之孩子的死亡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双方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2013年12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未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和原告还是很有感情的,被告性格老实内向,不善言辞,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发生过吵打,孩子死亡被告也很伤心,但不是被告的过错,也并不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4年6月被告回原告家生活,原告外出打工因此要求被告回家暂住,并非感情不和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后不幸夭折,也因此事影响到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4)灌板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因为孩子的死亡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夫妻理应相互包容关怀,才能把感情经营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毕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璐璐 关注公众号“”